2025年7月27日陆大伟律师参加南京律师协会第二期“环境资源律师研修班”第八次集中授课活动
2025 年 7 月 27 日,南京律师协会第二期“环境资源律师研修班”第八次集中授课活动在南京举办,本次 授课主题 为 “ 生态环境侵权的理论与实践 —— 因果关系的认定与数人侵权。 ” 主讲人 系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晋海。
陆大伟律师作为第二期 “环境资源律师研修班”学员,全程参与了本次授课活动。
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09日
施行日期: 2021年11月09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暨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一、 问: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尤其是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况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供了哪些甄别方法?
答:感谢您的提问。确实,这些情况使案件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很难审查出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真实性。《意见》在广泛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如何甄别虚假诉讼作了规定:一是对什么是虚假诉讼,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哪些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作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准绳;二是总结了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缺乏实质性对抗辩论,自认不符合常理等八类特征表现,指导法官开展靶向整治;三是归纳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等十类易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法〔2021〕281号)
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制度的刚性,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法释〔2018〕17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26日
施行日期: 2018年10月01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6日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
关键词:江苏高院、司法政策
来源:“江苏高院”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khibMbqr0b2s49D9gvcTrg ,2025年7月17日访问。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
(2025年2月8日)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为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锻造过硬队伍,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
(一)坚决贯彻党 ...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公开问题【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在案卷中的信息,包含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执法决定等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的主体通常为卷宗制作或者保存的行政机关。
参考文献
[1]《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三批)——行政诉讼专题》,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网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1051.html ,2025年7月10日访问。
2025年7月4日陆大伟律师在百闻所交流分享会上作《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主题分享
2025年7月4日,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七月交流研讨会。陆大伟律师作《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主题分享,从司法鉴定的概念、分类、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采信规则等方面,介绍了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中的实务要点。
(完)
原文链接: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官网《百闻动态|以案促学 多维思考——百闻所组织召开七月份交流分享会》,https://www.baiwenlaw.com/CN/0501/c044951c3cf017b.aspx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施行日期: 2017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 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施行日期: 2017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
文号: 苏高法〔2016〕10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1月19日
施行日期: 2016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年1月19日)
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形成法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和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根据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各级法院对有律师代理或者辩护的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向律师送达出庭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变更、审理期限变更、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以及二审不开庭审理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律师。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同时,应当送达或者通知律师。
二、 各级法院应当严格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依托司法公开三大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