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30日
施行日期: 2019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公安部
文号: 公安部令第159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0日
施行日期: 2020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 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公安部
文号: 公安部令第160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06日
施行日期: 2020年08月06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务院令第732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0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 ...
2024年7月5日陆大伟参加南京律师协会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主题沙龙活动
2024年7月5日,陆大伟律师参加了由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的“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主题沙龙”活动。本次活动由南京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邺分中心协办,围绕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实务进行了专题交流。
(完)
食品安全犯罪辩护意见梳理
载“德和衡研究院”公众号,原文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Ya97XTqW4ff2t5oe3EDTxg ,2024年7月2日整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重大民生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人们对舌尖上的安全愈发重视,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更是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热切关注。立法层面也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需求予以回应:2009年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并同步颁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之后又于2015年、2018年、2021年再次修订;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3条、144条作出了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标准。尽管国家层面重典治理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但食品犯罪总量仍然居高不下,统计数据显示,进入审判程序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014年3823件、2015年1578件、2016年2508件、2017年2565件[1]。于律师辩护而言,食品犯罪辩护专业性强、涉 ...
未成年学生有权带手机进入校园!
作者:陆大伟,2024年7月1日写作
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产品,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能够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产品。”
从以上法律条文看,法律是要求学校依法管理未成年人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从逻辑上讲,只有允许带入学校,才存在管理的问题。因此,这一条文是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可以将手机、电脑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学校的。
此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虽然明文规定可以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并且对智能终端产品的定义也进行了说明,即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的设备,但是,对于其他的无法上网的或者没有操作系统的电子设备例如MP3之类的,是不是就是不能带入学校呢?笔者认为当然不是,手机电脑都可以带了,那么功能只是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司法部
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发文日期: 2005年09月29日
施行日期: 2005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司法部令
(第95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部长 吴爱英
2005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司法部
文号: 司法部令第96号
发文日期: 2005年09月29日
施行日期: 2005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吴爱英
2005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4月24日
施行日期: 2015年04月24日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