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费纠纷的26则司法观点
01.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能否支持?
【裁判规则】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当着重审查其请求事由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离婚后子女可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数额的“必要”之条件。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自行抚养,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明显有利于该方的约定,或者直接抚养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子女抚养费用的变化尚属于离婚时可预见范围之内的,且未成年子女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对其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1)【裁判理由】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应着重审查何为“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
2024年3月30日,陆大伟参加南京律协组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培训活动
2024年3月30日上午,陆大伟在南京雨花台区党校在参加南京律协组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培训活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1年修订+2017修正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1年修订+2017修正案)
时效性: 已被修改
发文机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文号: 律发通〔2011〕35号
发文日期: 2011年11月09日
施行日期: 2011年11月09日
效力级别: 行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全国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颁布。现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印发你会,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 ...
陆大伟原创文章《论民事诉讼中“被告适格”的性质》发表在南京律协公众号
原文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qOW5zYpTKDA7eAjXtlmUuw ,2024年3月23日访问。
2024年3月8日陆大伟参加送法进校园活动
2024年3月8日陆大伟参加送法进校园活动。
2024年3月6日,陆大伟参加南京市律协“成为自己,成就孩子——当代女性如何拥有良好的自我状态和亲子关系“讲座
2024年3月6日,陆大伟参加南京市律协“成为自己,成就孩子——当代女性如何拥有良好的自我状态和亲子关系“讲座。
2024年3月5日下午,陆大伟参加参加第九期“江苏政法大讲堂”
2024年3月5日下午,陆大伟在南京鼓楼公安分局参加参加第九期“江苏政法大讲堂”。
2024年3月5日学雷锋日,上午陆大伟开展送法进社区公益普法活动
2024年3月5日学雷锋日,上午,陆大伟在南京一社区开展送法进社区公益普法活动。
2024年3月2日陆大伟参加南京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问诊汇”第一期,并做主旨发言
2024年3月2日,陆大伟参加南京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问诊汇”第一期,并做主旨发言。
2024年3月1日律所分享会,陆大伟讲授《从债法视角看律师费在诉讼中的调整问题》
2024年3月1日律所分享会,陆大伟讲授《从债法视角看律师费在诉讼中的调整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