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规范 惩治第四方支付违法犯罪
时间:2019-11-14 作者:刘仁文 郑旭江 来源:检察日报
第四方支付,也称聚合支付,是介于商户和第三方支付之间,通过工具、App和网站等渠道整合银行、第三方支付和服务商的新型支付方式。第四方支付具有广泛的兼容性、显著的便利性和集中的流量性,为交易方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在线支付综合解决方案。不过,在打通移动支付"最后一公里"后,第四方支付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现象,需要加以研究和规制。
第四方支付的违法犯罪类型
违规非法经营
根据2010年6月央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规定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由此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正式进入牌照监管时代。《办法》及后续规章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牌照申请、备付金管理、合规要求等作出了系统安排。与之相对应,第四方支付服务商则无需申领牌照,其定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外包服务机构。2017年央行发布《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其不得从事资质审核、协议签订、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资金结算。但不少服务商为追求利益,利用监管漏洞,超越自身定位从事或变相从事业务风控、资金结算、核心数据等非法经营行为,导致支付风险,扰乱金融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侵犯个人信息
根据《通知》明确规定,聚合支付不得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但现实中,为追求商业利益,某些服务商非法采集用户姓名、电话、身份证号、银行卡卡号、信用卡CVV码(信用卡安全码)等,严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此外,商户出于竞争需要也存在购买或交换客户信息的情况,更有甚者与支付系统供应商勾结,将支付接口向他人开放,导致大量的客户信息被他人获取。非法的"爬虫"行为、内部人员泄露数据甚至遭"黑客"入侵后信息泄露,都可能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2016年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同一单位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账户。在"断直连"(断开银行、支付机构与违规"聚合支付"服务商的连接)之前,某些聚合支付服务商违规"直连"银行接口或支付机构接口,为赌博网站、淫秽色情网站、套路贷平台等提供支付通道,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此外,第四方支付在促进交易便利的同时,还可能成为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的重要一环。某些"聚合支付"服务商为扩大业务范围,将支付接口以层层转包的形式提供给下游商户,甚至对下游商户不做审核或审核流于形式,导致支付接口被违规套现,被不法分子利用为赌博平台、套路贷平台、淫秽色情网站等提供支付服务,从中获取佣金、提成等,成为上游犯罪的"帮凶"。
治理对策建议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监管标准
建议尽快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明确第四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地位、业务边界和监管标准。对第四方支付服务商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其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明确禁止第四方支付服务商从事资金结算、备付金管理、资质审核等核心业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强化行政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建立第四方支付监管协调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未取得资质从事支付业务、违规从事资金结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通道等行为,依法予以取缔、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合规经营
建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行业组织制定第四方支付行业自律规范和业务标准,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违规经营的服务商予以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引导第四方支付服务商合规经营,加强技术防护和风险管理,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强化刑事打击,形成有效震慑
对第四方支付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作者刘仁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作者郑旭江系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1911/t20191114_438164.shtml




